中六合彩4.7萬逾期未領遭沒收 倒楣市民上訴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8/22 17:23

最後更新: 2016/08/22 19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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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會投注者張國華早前投注六合彩,幸運中了3獎,派彩約4.7萬元,惟他沒有按照馬會《獎券規例》規定,於60日領取獎金,遭馬會沒收獎金,張入稟小額審裁處追討但敗訴,他不服裁決,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,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,駁回相關申請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申索人張國華不滿被告、即香港賽馬會獎券有限公司,對一般投注者及擁有投注戶口者採取不同處理彩金的方法,被告可從電腦紀錄知悉後者的中獎身分,並於60天內彩金存入其戶口。

但法官認為被告的相關做法不構成違憲,因《獎券規例》清楚規定,申索人於中獎60天後喪失領取彩金的權利,而被告對一般投注者及擁有投注戶口者的獎金處理方法,亦不能被說成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,因被告有權對擁投注戶口者提供某些方便,正如商業機構對已申請為飛行里數計劃的會員、提供預先登機的方便等,這屬法律容許,並沒有違憲,故駁回申索人的上訴申請。

事實上,跟進《獎券規例》,幸福中了六合彩的市民,必須注意以下兩件事:

1.  60日內要領獎金否則會被沒收

所有獲中彩票,必須於攪珠日期後起計60天內領取(例如:3月1日攪珠的獲中彩票,可於3月1日當天至4月30日內任何一天領取);但網上投注人士(包括網上「投注區」、流動投注服務、電訊運財寶)中獎後,馬會會把獎金自動轉入中獎者戶口。

2. 中獎超過500萬要打電話登記

若10元1注、中獎超過500萬元,持中獎彩票,或經電話投注的中獎者、包括使用智財咭、1886電話投注自動服務系統等,必需於指定時間,致電馬會1817登記,約時間領獎,而中獎人士可要求馬會以現金或本票形式,發放彩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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